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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原則 - 玉鼎法律事務所
2024-11-06 00:26所謂保險代位,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有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換言之,就是保險人於給付完賠償金額後,保險人法定地、當然地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不須經由被保險人移轉,因此該權利為法定代位權。 然而,代位請求權之客體必須為非專屬於被保險人之權利,而人身保險並無損害填補原則之適用,因此人身保險原則上無保險代位之問題,惟有學者認為,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住院費、分娩費等,多為損害保險,具有損害填補之性質,應有保險代位之適用。 而保險人如何能取得保險代位之權利呢?其應具備下列要件:
代位求償:基本提綱,基本概述,基本概念,基本性質,發生事由 ...
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它是指由於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給付了保險金後,有權把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 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求償;其所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民法中的債權讓與制度在保險法律關係中的適用,它實質上是一種債的主體變更,法理依據是保險 損失補償原則 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基本概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
保險人之代位權—有關意義、作用、要件、本質與適用之保險 ...
保險人代位權之法理在於防止被保險人某一標的受損害時,對該標的損害同時獲有雙重賠償,因此若保險人依保險契約關係所賠償著,和第三人依侵權行為或契約關係所賠償者標的不一致,則仍無代位規定之適用,此於學理上稱為保險人代位權之標的「一致
浅析《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的代位权行使. ——从一起司法案例谈起. 发布时间:2018-08-16 10:03:03 作者: 来源: 中国保险报网. 李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正式发布。 该司法解释一大亮点是细化了保险人代位权的相关司法裁判规则。 在以往的业界实践中,保险人代位权经常由于遭遇到种种障碍而难以实现,也得不到行业的重视。 在《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对代位权实现的基础和前提——赔偿责任的确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增强了该权利的可操作性。 本文将结合一起司法案例,探讨保险人代位权行使的相关法律问题。 王梓/制图. 典型案例.
浅析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对行使保险代位求 ...
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具有某种基础法律关系;其次,基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第三者应当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因此对第三者享有了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已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保險人之代位權—有關意義、作用、要件、本質與適用之保險 ...
保險代位,係屬法定代位之一種,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之後,被保險人之 [wiki]損害 賠償[/wiki] 請求權 即法定地、當然地移轉於保險人,毋待被保險人另為讓與之表示,被保險人亦不得妨害保險人之行使代位權。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 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
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及其行使,實務裁判上之見解 - 台灣法律 ...
壹、近來,有關「保險人之代位 請求權 及其行使」,實務裁判上之見解. 一、 侵權行為 [wiki]損害 賠償 [/wiki] (兩車相撞之 車禍 )~ 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2條、第196條、 保險法 第5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道路 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及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就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75號民事簡易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2%2c%e8%8b%97%e7%b0%a1%2c575%2c20230904%2c1&ot=in. 謂「……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事項.
為落實「利得禁止原則」,保險理賠的範圍以實際損害為限,避免有心人士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進而獲取暴利;此外,保險法尚特別規定保險公司有「代位求償權」。 若事故的發生是因第三人的過失,例如駕駛時不小心被後方車輛追撞而致車體損傷,基於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當然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依約理賠;同時亦可向肇事者請求民法上的侵權賠償。 如此一來,基於同一個事故,被保險人可依保險契約獲得保險理賠,並得向肇事請求損害賠償,而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害的賠償,形同雙重獲利,與保險的核心原則相違背。 因此,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後,即發生債權的法定移轉,由保險公司取代被保險人請求民事賠償的債權人地位,向侵權者求償(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這樣的規定,除為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亦為防止真正的侵權者規避責任。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民法上的清偿代位制度与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同一概念,"传统民法上,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被认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有相应规定,《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以补偿损害为原则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 而人的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一旦受损,其损害也是多少钱都补偿不了的,故而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 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什麼是保險公司的代位賠償請求權. 如果你有投保保險(例如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等),車禍發生時可以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填補你因車禍所受到的損害。 一旦保險公司付了保險金給你,保險公司就可以代替你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這個叫做保險公司的「代位行使請求權」。 一、受領保險金後,受害者原則上不能再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見圖1) 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如果事故中被保險人(受害者)依法有權向第三人(肇事者)請求賠償,保險人(保險公司)理賠後,就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於的賠償請求權。 我國法院認為,本條規定的代位行使是債權移轉,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以後,就不可再向第三人行使已移轉給保險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或受益人既可要求给付保险金,又可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保险人不因给付保险金而享有代位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制度是民法代位制度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保险代位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现实价值,通常认为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是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相关第三人利益的有效工具。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一种债权,它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保险人代位权是依法律规定强制而直接当然地取得,无需被保险人的转移行为。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它是指保险人在 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承担的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 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均有关于保险代位的 规定。 但这些规定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例如,因第三人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否直接请求保险方补偿,还是必须先向第三人索赔?
我国保险代位权的适用. 我国目前已在保险代位权适用于中间性保险领域进行了探讨,并对其适用的具体险别进行了初步甄别。 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第四款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这实际上是在部门规章层面认可部分医疗保险的补偿性,而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引入也由此成为可能。 人身侵害大多导致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失,而投保人一般只对其中的部分损失进行投保,因此,保险人的赔付往往无法补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
最高法解读保险法解释四系列3: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依据的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为法定权利.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设置上采用的是法定的债权让与模式。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险人一经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即依法当然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在其赔偿范围内的债权,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意与否无关。 该权利的形成、取得和行使条件均为法定,权利行使名义与范围也应依法确定。 二、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制度构建中,原债的内容不变,仅是债权人发生变更。 保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其是权利的"代位人"而不是"代理人",故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求偿。 简言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就转让给保险人,同时也包括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和承担。
保险代位权 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 ,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 。 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定 义. 保险人在将保险金偿付给被保险人时,保户所具有的某些权利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一种行为. 权利代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应在赔偿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海上保险中的"委付"。 保险人的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要保人或受益人可以一方面向保险人申请领取给付,另一方面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 保险人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将保险金偿付给被保险人时,保户所具有的某些权利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一种行为。 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 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在给付保险金后,即可取得对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吗 ...
字号.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一般会要求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者他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被保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处于醉酒、超速等违规驾驶,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吗?. 让我们通过下面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的作用. 《保险法》设置保险代位权的作用在于: 1、被保险人受领保险金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于保险人,以免被保险人一边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一边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在补偿损失外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法上的"不当得利禁止原则"。 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使其疏于履行注意义务。 如果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却不必负责,这必然会引起第三人对其注意义务的轻慢,因此,通过代位权可避免加害人逃脱责任。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 本案中,第三者李大强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康乾公司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元贞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追偿吗要理解交强险赔付之后,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所谓的"代位求偿权",我们需首先理解何谓"保险代位求偿权"。其含义是,当保险标的物由于保险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负有赔偿之责时,自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项之日起,保险公司便具有在 ...
节能铁汉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被告,8月1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 ...
据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铁汉")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被告,于2024年8月12日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粤0307民初6312号】。 另据天眼查显示,节能铁汉今年以来涉及案件多起。
没被史书过多着墨的她们,并非轻飘飘地过完一生. 每当翻阅史书时,我们总能看到一代帝王的雄韬伟略,一位权臣的政治生涯,又或者是一个军事家的足智多谋。. 无一例外,这些主人公都是男性,鲜少出现女性的身影。. 女性似乎总是被忽略。. 就算是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 ...
PDF (1) (I) 2014 2019 (Ii) (2)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聯合公告. 摩根士丹利為及代表聯合要約人作出可能的強制性無條件現金要約(由選擇陸金所特別股息觸發)(I)以收購所有已發行陸金所股份及陸金所美國存託股份以及根據陸金所以股代息計劃、陸金所2014 年股份激勵計劃及陸金所2019年績效股份單位計劃將予發行之 ...
浅析《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的代位权行使. 金融界 2018-08-16 09:32. 李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正式发布。 该司法解释一大亮点是细化了保险人代位权的相关司法裁判规则。 在以往的业界实践中,保险人代位权经常由于遭遇到种种障碍而难以实现,也得不到行业的重视。 在《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对代位权实现的基础和前提——赔偿责任的确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增强了该权利的可操作性。 本文将结合一起司法案例,探讨保险人代位权行使的相关法律问题。 王梓/制图. 典型案例.
A股头条:欧盟按原计划将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 国办发文 ...
1、欧盟按原计划将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 将于7月5日生效. 欧盟委员会在对中国电动汽车(BEV)进行为期九个月的反补贴调查后,决定对来自中国 ...